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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發行高雄市政府公報(以下簡稱公報),特訂定本要點。
公報採以全文資料登載於網際網路方式發行,除國定假日外,每週一、四各發行一期。但情況特殊時,得加刊發行。公報每年分為春、夏、秋、冬四季,並按序編列期別,每季終了附編索引。
刊登公報之公文,視同正式公文,除有特殊需要者外,不另行文。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於網站閱覽、列印。
公報文稿編輯分類如下:
法規:
中央法規。
高雄市法規。
政令。
公告。
公示送達。
附錄。
勘誤。
公報編輯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專案簽准者外,以本府或所屬一級機關之公文稿為限,其範圍如下:
公(發)布法令或通函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照辦事項。
無機密性、時效性之通案或須轉行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參考之一般文件。
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。
刊登公報之稿件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文稿之撰擬,應依行政院秘書處「文書處理手冊」之規定辦理。
刊登公報之文稿,原承辦機關承辦人員應至本府行政暨國際處所規劃之「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系統」登打相關內容,並於列印陳核後,送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審核。
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之機關、學校刊登公報之原稿,應加掛各該一級機關之發文字號。
送刊公報文稿之附件或附表格式一律採odt及pdf格式製作後上傳,如容量超過2MB者,得由原承辦機關於文內註明「附件(表)逕洽業務單位查閱」字樣。
文稿刊登公報後,原承辦機關承辦人員應詳加審閱,如認有不符或誤漏時,應另函更正勘誤後登載公報。
各機關所送繕發之文稿,若以刊登公報為宜者,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得經知會原承辦機關後改刊公報。
遇有緊急特殊情況須加刊發行時,各機關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已完成登打之相關文件,並於列印陳核後,送請本府行政暨國際處審核。
經選定刊登公報之文稿,文句應力求簡化,如有贅字(句)、錯(別)字、表冊空格或其他明顯之錯誤,得經本府行政暨國際處洽詢原承辦機關確認後逕予修改。
市府公報刊登應注意事項:
本府將給予各一級機關登錄權限,所屬機關刊登時需掛有一級機關文號。
公報刊登範圍:
公(發)布法令或通函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照辦事項。
無機密性、時效性之通案複製文件或須轉行所屬機關團體參考之一般文件。
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。
刊登方式:
由各一級機關自行上網登錄欲刊登之公文內容,如有附件資料,應另外以Open document格式(odt、ods)、Office格式(doc、xls)或圖檔(jpg、tif)夾帶
登錄完畢後列印文稿送呈核准後送交本處審核
刊登應檢附文件說明:
法規:
中央目:府函或局函、發布令、條文
本市目:府令或局令、條文(本市法規發布時需先取得法制局法規編號)
政令:府函或局函、發布令(函、公告)、條文
公告:府公告或局公告
公示送達:府公告或局公告
附錄
勘誤
各機關刊登公報時,請先行確認其刊登重要性,有關個人權益及資料欲刊登時請先確定其法源依據(公報≠公告欄),公報屬永久性資料。
本市法規刊登時,其發文日期必需與公報刊登日期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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